红盾查询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纳新世纪(湖南)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并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80元,减半收取7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80元,由被告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