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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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华阴市华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负提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