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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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721号 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力亿乐机械经营部,住***。 经营者:朱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罕琦,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钰妹,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力亿乐机械经营部与被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力亿乐机械经营部与被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志华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彬宇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