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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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瓷泓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长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张家港长丰能源有限公司应偿付江苏国瓷泓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7991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国瓷泓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24元(江苏国瓷泓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长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国瓷泓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