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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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六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江阴夏昌货物储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夏昌货物储运有限公司货款115000元,并承担该货款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阴夏昌货物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395元(江阴夏昌货物储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夏昌货物储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