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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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314号 申请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郭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13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申请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06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xxxxxxxxxxxxx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20年06月11日至2023年06月10日止)。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自行解除查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364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314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