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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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0元及截止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15865.35元、罚息9240元和复利1394.32元(2019年2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6元减半收取264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