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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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81民初2735号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住***。 负责人:刘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陈钦朝,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卢明明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秦海彬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