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家庄支行 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