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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偿还62×××05号信用卡借款本金13133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支付62×××05号信用卡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1193.42元,之后按《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支付62×××05号信用卡费用861.64元;

四、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偿还62×××26号信用卡借款本金53100.6元;

五、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支付62×××26号信用卡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3339.29元,之后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支付62×××26号信用卡费用13091.77元。

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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