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偿还62×××05号信用卡借款本金13133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支付62×××05号信用卡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1193.42元,之后按《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支付62×××05号信用卡费用861.64元; 四、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偿还62×××26号信用卡借款本金53100.6元; 五、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支付62×××26号信用卡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3339.29元,之后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支付62×××26号信用卡费用13091.77元。 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