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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国信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716574.14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758674.14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957900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镇江国信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199100元,反诉费41680元,合计24078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7784元,被告镇江国信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92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