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市水木汇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市坤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379200元(截止到2016年12月1日,此后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3960元; 三、被告***、***、***、镇江市坤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水木汇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共计21694元,由被告***、***、***、***、***、镇江市坤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水木汇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支付公告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7-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