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宏海卓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73284元; 二、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77328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6元,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43元,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