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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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施耐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德曼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G715396号“”、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惠州施耐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sohuicnder.com”域名,并删除侵权网页; 三、被告惠州施耐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施耐德”文字; 四、被告杭州洁晗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G715396号“”、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开关、插座等产品,并停止在店铺宣传材料上使用侵权标识; 五、被告惠州施耐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版面不小于5cm×5cm,内容需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惠州施耐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六、被告惠州施耐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德曼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七、被告杭州洁晗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 八、驳回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5130元,被告惠州施耐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德曼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64元,杭州洁晗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