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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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 惠州市聚美禾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聚美禾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266.67元及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9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23元,由原告负担122.37元,被告负担456.8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缴579.23元,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款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