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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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康源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700元; 二、被告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312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息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656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息标准,自2017年7月30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369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息标准,自2017年8月2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2.51元,保全费1734.17元,由被告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