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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0755.1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300元,待判决生效后直接从被告***垫付款中抵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40844.1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项的具体执行方式为:扣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案件受理费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支付给原告***44470.66元,代原告***支付给被告***6284.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加上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34364.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被告***承担255.5元,被告***承担2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