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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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四、驳回原告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负担42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7-08-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