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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赔付91547.2元,向***赔付12000元;” 二、变更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5759.8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均由***、洛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盛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