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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核晶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核晶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51698.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5.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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