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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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次日支付原告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购房按揭款本息14178.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第三人扣款2670.86元从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第三人扣款5657.45元,从2017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第三人扣款4367.13元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第三人扣款1482.80元从201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