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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因认定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共计260339.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8日起以履约保证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负担580元,由被告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