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名顺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天津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中远海运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72民初435号 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宇峰,上海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名顺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翰林观天下**楼****/ 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名顺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陈建鹏 代理审判员王会然 代理审判员陈文清 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晓 |
| 裁判日期 | 2017-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