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金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金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311066.41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金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5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赵某某、高某某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