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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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忻州有限公司 忻州环宇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静乐煤气有限公司 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19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5元,由被告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忻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