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582.87元”,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服务费61,612元;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偿付***利息186.86元【9582.87×4.875‰×4个月(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为:新疆新科华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利息1202元【61,612元×4.875‰×4个月(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请求标的62,814元,核定给付62,814元,占请求标的的100%,一审案件受理费1,370.35元(***已预交),由新科华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11元(***已预交),由新科华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