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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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远南江煤炭储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中远南江煤炭储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89079.75元; 二、被告新疆中远南江煤炭储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5589079.75元的利息,以年利率6%计付,从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新疆中远南江煤炭储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5000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82元,由被告新疆中远南江煤炭储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