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成悦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韵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成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成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保证担保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河北成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867元,由二原告***、***负担5582元,由被告河北成悦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72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成悦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