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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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万业永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30万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支付原告自2013年8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