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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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二、被告内蒙古元亨石墨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7670275元以及欠款利息1787730.96元; 三、被告内蒙古元亨石墨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元; 四、被告内蒙古元亨石墨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1245236.92元;模板摊销1700862.4元;彩板房租赁1225800元;以上合计4171899.32元; 五、被告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南、金山电厂西侧的元亨石墨产业园区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为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工程款7670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200元,司法鉴定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元亨石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