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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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联运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联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2019年8月11日前的资金占用利息26250元,本息合计1762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内蒙古联运集团有限公司以1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2日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1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内蒙古联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