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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561.7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