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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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诚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西诚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就修水县太阳升梅园路C05号地块景秀壹品小区第9栋1单元16层1-1601号的商品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备案号:20180948); 二、被告江西诚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相关费用24898元; 三、确认原告***与被告***、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有效;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购房款320000元,并赔偿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损失;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3元,减半收取计4061.5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