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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富华塑料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康土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美华联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水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富华康土特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原告河北富华康土特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水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被告河北水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富华康土特有机肥料有限公司河北富华塑料集团有限公司70%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二、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河北水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河北富华康土特有机肥料有限公司损失(以3757.6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8日至2013年7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共计50600元,由上诉人河北水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160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富华康土特有机肥料有限公司负担454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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