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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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签订的《混凝土泵送协议》于2020年1月8日解除。 二、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泵费人民币22917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97元,由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