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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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8‰计算,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袁呈帅进行追偿。 本案受理费3,300.00元(缓交1,6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