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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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 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平县支行 西平县房地产管理所 河南省丰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省丰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平县支行借款204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平县支行对河南省丰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涉25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涉1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省丰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