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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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世纪中元劳务有限公司 黔东南水投剑河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贵州世纪中元劳务有限公司2500000元; 二、被告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利率3.85%,以前项金额为基数,支付原告贵州世纪中元劳务有限公司十六个月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贵州世纪中元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