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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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住房借款合同》(2005年消房字第024号)于2017年9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68050.81元及利息、罚息共49201.72元(暂计至2018年3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中国银行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对万宁市兴隆温泉旅游城康乐园大酒店2705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9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9649元,由被告***、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