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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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新(白山)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新(白山)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23727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5元,减半收取79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