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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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 黑龙江省旭正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458730.94元及此款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2624.05元; 二、驳回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8元(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负担1094元,由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944元,此款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