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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991379元,支付截止2018年12月21日尚欠的借款利息4009.58元;支付以19991379元为借款本金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按年利率10.8750%计算的利息,以及上述按季支付利息的复利(按年利率10.8750%计算);支付以19991379元为借款本金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按年利率16.3125%计算的罚息,以及上述按季支付罚息的复利(按年利率16.3125%计算);支付以17991379元为借款本金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6.3125%计算的罚息,以及上述按季支付罚息的复利(按年利率16.3125%计算)。

二、被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其中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对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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