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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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恒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剩余劳务费本金52383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劳务费逾期付款利息(以5238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宝鸡恒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被告***、宝鸡恒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