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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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律师协会 河南省富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富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遂平富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河南省富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省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为9.2‰计算,自2017年9月24日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8%计算,减掉已经支付的利息357575.26元); 二、被告被告遂平富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河南省富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袁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省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费130000元及邮寄费(邮寄费具体数额以原告在诉讼被告过程中,在快递公司实际花销的票据为准); 案件受理费2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遂平富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河南省富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袁群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