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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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鼎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鼎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1732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0.21‰计算,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被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鼎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3000元。 驳回原告山东鼎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山东鼎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