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怒江明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怒江明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款项200000元,并按约定给付原告该款项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两倍利息(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止,以未还清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1825元,被告怒江明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