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202执恢13号 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少东、陈春社、侯军战: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少东、陈春社、侯军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2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少东、陈春社、侯军战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少东、陈春社、侯军战归还垫付款1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8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陈春社住房公积金28900元、侯军战住房公积金104200元,本案共执行回13310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850元后剩余执行款131250元全部由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领取,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对利息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唐少东、陈春社、侯军战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