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鼓楼东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鼓楼东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95万元,支付利息141914.5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2019年9月15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借款本金195万元、利息141914.53元及2019年9月15日之后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鼓楼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6元,减半收取计117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