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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0055993.14元; 二、被告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25000000元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35元,由被告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