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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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4794元,利息及违约金271.18元,合计5065.18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0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另行计算);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有权就被告***、***设定抵押的桂L×××××东风牌小型汽车在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